山西省出台规定严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

2010-07-02 08:5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

   

    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《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》,严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。凡违反《规定》的,将严肃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
  《规定》涉及煤矿兼并重组、煤矿复产验收、各类灾害事故防治等12条具体措施。

  《规定》要求进一步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,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,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,严禁非法建设、非法生产、非法经营和超能力、超强度、超定员生产。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,坚持谁验收、谁签字、谁负责,严禁不经验收、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,严格落实建设、施工、监理三方安全责任,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。

    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,坚持有掘必探、有采必探、有探后掘、先探后采,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。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,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,严禁在技术措施、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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